业和政治生活中都喜欢“委员会”。能够由一个委员会从事的工作决不会由一个人去完成。
政治上如此,在商业领域中也完全一样,东印度公司里没有单个领导,没有设立类似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裁、总经理之类的总管职务。它的管理机构被分成4个“密室”。每个密室代表一定数量的股东,最大的股东是阿姆斯特丹,它投资了370万盾。其次是泽兰,130万盾,霍恩和恩克赫伊曾分别为55万盾和25万盾,代尔夫特和鹿特丹分别为45万盾和17.5万盾。
其他城市都没有人股。因此,虽然东印度公可的垄断是由联省议会批准的,而且公可打着联盟的旗号,但是全部事务都掌握在荷兰省和泽兰省手中。虽然其他省的居民可以个别地拥有公司的股票,但是他们对公可事务的管理不能施加任何影响。
每个“密室”的成员只关心自己城市的商业利益,监督并装备自己城市被允许派出的商船,每个密室允许派出的商船是根据其股金总额分配的。于是,荷兰东印度公司内部表现出强烈的地方主义;一艘由代尔夫特或霍恩派出的商船必须返回代尔夫特或霍恩,以此类推。
事实上,在酝酿成立中华联合公司时,鉴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管理上的问题,尹峰参考了另一时空中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,在中华公司规章制度设计中,特别加强了大东家、总裁的控制力和影响力。同时,尹峰紧握护卫队的军权,这是巩固自己在中华公司地位的最有力保证。中华公司不像东印度公司,没有国家政府的管辖,所以对武装力量的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。
而东印度公司不仅是一个贸易公司,而且是一个主权政治机构,它以联省议会的名义拥有军队和舰队,有权决定战争、媾和以及取得领土,所以必须成立某种中央机构监督公司的总体政策。
所以东印度公司有一个董事会,阿姆斯特丹占20名代表,泽兰12名,其他两个城市各7名。不过,公司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一群总督手中,公司共有17名总督,被称为“十七先生”。在17名总督组成的委员会中,阿姆斯特丹占8名;泽兰占4名;其他两个城市各占2名;第17名成员由除阿姆斯特丹外的其他3个密室轮流委派。在17人委员会和董事会中,阿姆斯特丹都通过自己拥有的大量资本优势控制着公司的管理,就像它实际上控制着共和国的其他每个领域一样。
“十七先生”任命东印度群岛的总督和所有其他文职、军事、司法官员;但是这些任命都要得到联省议会的批准。然而,联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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