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各方听清了吗。”
“听清了。”陈慎之说。
方牧站起来。
“听清了。”
他坐下。
赵振声在旁边,用很低的声音说了一句:
“这就是他们的第二招。”
方牧没有转头。
他在纸上写:
不审人。
审判长说:
“申请人方,陈述主张。”
方牧站起来。
他先把九件东西的清单递上去。
然后他说了一句话。
“我主张,”他说,“编号 WH-01 的设备,不属于债务人财产。”
审判长抬起头。
“理由。”
方牧说:
“因为它从来没有被合法地卖出去过。”
法庭里安静了。
方牧往前走了半步。
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的《资产清算清单》上,”他说,“这台设备的残值是四万一千元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同一台设备,在同一年,”他说,“被同一个人,卖过两次。”
他抬起头。
“第一次,两千六百三十一万。”
“第二次,四万一千。”
没有人说话。
旁听席上有人轻轻“嘶”了一声。
审判长把手里的材料放下。
“两次交易的主体,”他说,“是否相同。”
“出卖人相同。”方牧说,“都是润丰。”
“买受人呢。”
“第一次是境外买方。”方牧说,“第二次是沪东机电。”
审判长在本子上写了两行。
然后他抬起头。
“时间。”
方牧说:
“第一次,二〇一六年一月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第二次,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。”
陈慎之站起来了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你说。”
陈慎之说话还是很慢。
“关于这两次交易,”他说,“我方不否认其存在。”
旁听席动了一下。
方牧握着笔,没有动。
陈慎之说:
“我方要说明的是,这两次交易的对象,并不是同一台设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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