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吾等股东及中华军将领及其后嗣将永以善意遵守所有契约,并且在公司辖区和各殖民地实行。此外,吾等及吾等之子孙后代,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契约给予天下万民,并允许严行遵守,永矢勿渝。
天下万民皆为我中华上国赤子,皆得同享吾等与万民所订立契约之保障。为使全天下百姓能以此契约得平安祥和度日,吾等将全力以赴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。
其一:自此以后,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,朝廷官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刑罚。
其二:我中华上国万民之中任何人,如未经依据律法之判决,皆不得被朝廷官吏逮捕、监禁、没收财产、剥夺法律保护权,流放,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。
其三:朝廷必须保护一切海外子民的人身财产安全。除战时与吾等敌对国之人民外,一切商民,倘能遵照法规习惯,皆可免除苛捐杂税,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,出入全国各地以经营商业。
其四:台湾、琉球、吕宋、西婆罗洲及南洋各地华人皆为我中华上国之子民,从今以后朝廷得允许所有海外华人与各布政司民人共浴王化,自由往来。
其五:废止朝廷和各级官府对商民等百姓一切强制和买、采办,除战时以外一切无偿劳役需废止;对商民强制的捐输也需废止,矿监税使等一律废除;律法无明文记载的赋税商民一概有权拒绝缴纳。
其六:朝廷准许各布政司举荐公认的商民代表驻京,组成议事局;一切朝廷相关赋税,未经议事局与朝廷诸大臣会商决议,绝不许颁布执行。
……
诸位股东,赞同以上誓言请上来签字,以后我们将同舟共济,不达目的决不罢休!”
这些誓约条款实际上都是以商民为主体在发言,按尹峰的想法是十分笼统和局限Xing很大的,没有采取具体的办法来明确限制朝廷官府的权力使用,甚至连英国的大宪章都不如。
但是,中华公司董事会的会议上,甚至这样的契约都是无法通过的。曾棋以历朝历代皆无此种做法为由反对,被尹峰一句话堵了回去:“我等如今所干的事,就是历朝历代从来没干过的事。”
最后,还是尹峰靠自己的威望强行通过了这六大誓言。
不过,这些契约、誓言还是明确了“未经审判有罪不得杀人”,“不得无罪没收‘私’人财产”,“民众不同意就不得擅自征税”等对当时中国人来说比较震撼的条文。
那些家财万贯,却不得不向贪官污吏行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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